哈尔滨剑桥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10-26浏览次数:597

哈尔滨剑桥学院

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以下简称学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高等学校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黑价联201639)、《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高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 根据《哈尔滨剑桥学院章程》相关规定,学费是学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费收缴是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需把学费收缴列入工作计划,安排辅导员负责,力争学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校生和已毕业但仍欠费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费收入纳入学校整体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学费收缴工作由院长领导,财务处是学费收缴的管理部门,负责按标准收缴学费;负责统一领购、保管、使用和核销收费票据,统一收取、管理、核算学费;负责建立学生缴费信息表。未经批准,学院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与标准自行收费。

第七条 学费收缴的思想教育

(一)学费、宿费的收缴是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所有部门必须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学费收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

(二)全院学生工作辅导员均需对学生进行依法缴费求学思想教育,帮助学生在入学之初及整个在校期间都保持依法缴费的清醒意识,有效督促并保证全院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未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学费的,需履行暂缓注册学籍手续或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章 缴费标准

第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十条 学生申请并被批准退学的,退学时间以《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离校时间为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在校时间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全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在办理退学时,必须缴清学费,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实际办理休学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学费,复学后按转入班级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后退役复学的学生,缴费标准按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我院应征入伍工作的通知》(哈剑院2012109号)要求,复学后如果学费标准已经调增,全部年度的学费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如果学费标准已经调减,全部年度的学费执行新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按《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846号)规定,按新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缴费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老生缴费原则上采用银行集中扣款方式扣缴学费。

财务处于每年6月份将学生缴费名单和金额通知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辅导员,辅导员负责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存入学院给学生统一办理的邮政银行卡(折)中,财务处会不定期通知银行集中扣款。

扣缴成功的学生,财务处开具缴费票据统一发给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由辅导员发给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由银行扣款的,学生须在指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费,并取得缴费票据。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黑教学函2018295号)要求,由学生本人持《入学通知书》首先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安排寝室,填制“哈尔滨剑桥学院新生报到单”到财务处缴费。

第十六条 财务处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学生欠费情况,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应及时催缴,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因家庭经济暂时有困难无法缴清学费的学生,可按学院规定办理缓缴学费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缴清所欠各项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