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10-26浏览次数:201




哈剑院党发〔201946

哈尔滨剑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建设,根据《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精神,按照《哈尔滨剑桥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是教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审议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三)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决定;

(四)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评议、监督学校各级负责人;

(六)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决议的落实。

学校所有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三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七条 教代会的筹备

教代会分为换届大会和届内年会,筹备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校工会具体负责。筹备工作包括:

(一)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等方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二)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立案。提案征集可采取日常征集和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三)校工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审定后通过;

(四)有关部门将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讨论稿)在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五)教代会代表换届时,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和产生办法;

(六)教代会代表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

(七)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八)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九)换届时,校工会于会前半个月将召开教代会的情况报上级工会审核、备案。

第八条 代表的产生

(一)代表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关心学校的发展,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3.热心为广大教职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4.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职正式教职工。

(二)代表选举

1.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2.根据工作需要,学校领导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参加基层单位选举,但不占该单位代表名额,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3.代表以学校的各二级学院、处(部)等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4.代表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

5.选举时,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6.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

(三)代表任期

代表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在本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调整到调入单位;

2.退休、离职,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3.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4.被开除或留用察看的,由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罢免其代表资格的申请。

(二)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1.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申请;

2.经校工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

第十二条 教代会列席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现任校领导、中层领导、各民主党派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召开前由校工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将提案表发至各代表团,提供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2.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提案由1人提出后,须有2人以上附议。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校工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校工会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情况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当作为代表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三)提案的办理

1.校工会经学校办公室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领导;

2.主管校领导直接批示或召开有关会议,将教代会代表提案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不能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

4.主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解决方案进行审核,督查落实。

第十四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讨论意见;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二)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由校工会根据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校党委审查;

2.大会主席团成员中应当有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及其他各方面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应当占较大比例,教师代表应当占多数。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3.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4.大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秘书长1人。

第十五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一)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换届时);

(三)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席主持(如没有主席团可由学校党委负责同志主持),全体正式代表参加,一般采取举手方式进行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二)必要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三)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四)听取教代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议案等进行讨论、审议;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六)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七)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文件,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一)决议、决定的内容

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决议、决定的形成

1.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召开大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三)决议、决定的实施

1.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

2.校工会负责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履行相关职能,不再单独设立教代会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在基层部门实行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剑桥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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